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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7日

2010年1月5日 财税[2010]3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20131231,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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