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
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7日
2010年1月4日 财建[[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抄送: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