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编制2009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
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3日
2009年12月4日 财库[2009]15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9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增收节支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和自然灾害频发等困难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应对国际金
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趋势不断巩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财政状况逐步好转,收入增幅回升,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牢固,经济运行中的新老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一些深层次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仍未有效缓解,财政增收压力较大,收支矛盾依然突出。在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重点,落实和丰富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认真落实
结构性减免税费政策的同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坚持依法治税,落实好有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促进堵漏增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继续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既要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格控制设立新的收费基金项目;又要确保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三)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大力压缩公务购车用车、公务接待、出国(境)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把有限的财力真正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狠抓支出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和减少当年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既要按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又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严防违规操作和年终“突击花钱”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12号)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开设专户,清理、撤销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专户,归并同类专户,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四)继续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做好增值税转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全面规范各类非税收入,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从2010年起全面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逐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施行范围,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二、贯彻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2009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认真做好2009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首先,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决算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其次,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决算工作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和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
要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数据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第三,进一步发挥决算分析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财政决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财政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在改进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对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计划
单列市所在省,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09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09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09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0年2月底前,将《200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上报我部;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
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财政总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中央部门(单位)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库[2009]14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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