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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

2008年12月29日 财税[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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