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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1日

2009得6月3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6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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