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暂停征收电力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
2009年7月28日财综[2009]49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报来《关于继续收取电力监管费有关问题的函》(电监办函[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电力监管费。你会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二、你会及各派出机构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三、你会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继续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若需恢复征收电力监管费,由你会重新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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