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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留言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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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请问该项中所述的”特定行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若采购文件中要求具有“粮食行业的类似业绩”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业绩?

经研究,关于具体适用和执行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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