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留言时间:[2022-05-25]
回复时间:[ ]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和第九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请问,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是否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第八条预留份额的相关规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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